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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永振、赵在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振,赵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252号申请人:王永振,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申请人:赵在坤(又名赵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经委家属院)临街楼西数第二单元二楼西户。申请人王永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在坤名下的位于东平县城105国道路东(荷花广场对过)(房权证号:东房权证2004字第××号)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6万元)。申请人王永振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平县东平镇赤脸店街009号(房权证号:东房权证2003字第××号)的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在坤名下的位于东平县城105国道路东(荷花广场对过)房权证号为东房权证2004字第××号房产(查封标的6万元),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同时查封申请人王永振所有的位于东平县东平镇赤脸店街009号房权证号为东房权证2003字第××号担保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查封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王永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