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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永方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方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方,男,194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会理县。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方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方于2016年10月在会理县关河镇关河村(小地名“芹菜湾”)自家门口种植了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2月16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随即在杨某1见证下,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503株,随机提取6株送检,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被告人杨永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永方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了503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杨永方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永方于2016年10月在会理县关河镇关河村(小地名“芹菜湾”)自家门口种植了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2月16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随即在杨某1见证下,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铲除,经清点共计503株,经鉴定,杨永方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16日,会理县公安局关河派出所民警在会理县关河镇关河村巡逻时发现一块菜地内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当即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查,杨永方在自家门口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现已长成植株,在当地组长杨某1的见证下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清单、铲除,共计清点出疑似毒品原植物503株。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6日晚,我和民警赶到杨永方家,看见菜园里种了两小片罂粟植物,杨永方承认罂粟植物是他种的,民警当着我和杨永方的面进行清点,共503株。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关河派出所的民警在关河村一菜地内发现毒品原植物罂粟,是杨永方种的,有的已经开花结果,民警将罂粟拔了,当着杨永方的面,在我和杨某1的见证下清点,共503株。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晚,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叫我通知关河村的组长协助他们处理杨永方家和王某家地里种植罂粟的事,我通知组长杨某1先去。后来听说两家都种了罂粟,都有500多株。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图片证实,被告人杨永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位于会理县关河镇关河村杨永方家菜地。6、扣押笔录和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杨永方处扣押毒品原植物罂粟503株。7、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杨永方处查获的毒品原植物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被告人杨永方对2016年农历10月,在自己门前菜地种植鸦片烟,2017年2月16日,民警当着我的面,在组长杨某1和我孙子杨某2的见证下,清点了有503株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方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50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永方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杨永方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对被告人杨永方非法种植的罂粟503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邱 云审判员 : 付 景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萍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2、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