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赤峰博重号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赤峰松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博重号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赤峰松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401号原告:赤峰博重号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A地块1B号楼01104。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松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上海城2号楼0212(八家组团玉龙广场南、天义路东金钰二期1-11-110夹2)。法定代表人:白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博重号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松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博重号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博重号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博重号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博重号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