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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殷存忠、金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存忠,金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存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金祖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本院在执行殷存忠与金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祖明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金祖明名下车牌号码为浙A×××××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