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军仓、邓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段军仓,邓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3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2幢12105号。法定代表人:齐欣,总经理。被执行人:段军仓,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陈镇郭庄村*组。被执行人:邓金玲,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陈镇郭庄村*组。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军仓、邓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军仓、邓金玲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