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东云、曹振国等与王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云,曹振国,刘淑娜,王玉芳,李淑海,史彩霞,张月香,曹振明,王济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770号原告:王东云,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曹振国,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刘淑娜,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王玉芳,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李淑海,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史彩霞,女,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张月香,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告:曹振明,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以上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河北省滦南县柏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济军,男,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原告王东云、曹振国、刘淑娜、王玉芳、李淑海、史彩霞、张月香、曹振明与被告王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东云、曹振国、刘淑娜、王玉芳、李淑海、史彩霞、张月香、曹振明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云、曹振国、刘淑娜、王玉芳、李淑海、史彩霞、张月香、曹振明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云、曹振国、刘淑娜、王玉芳、李淑海、史彩霞、张月香、曹振明撤回对王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东云、曹振国、刘淑娜、王玉芳、李淑海、史彩霞、张月香、曹振明负担。审判员 贾春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