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邓世海、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世海,王志军,孙喜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29号申请人:邓世海,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志军,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喜双,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邓世海与被申请人王志军、孙喜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志军、孙喜双名下的银行存款3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