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小九与周高峰、刘庆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九,周高峰,刘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许小九,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城关村771号。被执行人:周高峰,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古阳镇白素村。被执行人:刘庆霞,女,30岁,汉族,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本院在执行许小九与周高峰、刘庆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高峰、刘庆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