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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姜达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姜达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姜达如,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姜达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