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姜达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姜达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姜达如,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姜达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