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蓉与被申请人陈凤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蓉,陈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特10号申请人:贾蓉。委托代理人齐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凤英。申请人贾蓉(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凤英(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贾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20万元,被申请人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龙洲路社区的两套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借款后,被申请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申请人请求拍卖抵押财产,在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7.44万元(按月息2%从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9日)的范围内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产权证号为益房权证赫山字第20150130**号与益房权证赫山字第20150130**号的房产为其向原告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益房他证赫山字第160105**号。借款后,被申请人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后续利息未继续支付,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成就,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拍卖抵押物,并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凤英所有的坐落于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龙洲路社区的房屋二套(房产证号:益房权证赫山字第20150130**号与益房权证赫山字第20150130**号,房屋他项权号为益房他证赫山字第160105**号),申请人贾蓉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37.4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5600元,由被申请人陈凤英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旷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