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杰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杰,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辩护人王琪,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577920。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杰及其辩护人王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徐杰与内江天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天睿”)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被告人徐杰调到内江天睿全资母公司宜宾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天瑞”),并担任宜宾天瑞、内江天睿项目营销组经理。2015年8月16日-2016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徐杰以公司营销开支为由向公司先后共借支592046元。2015年12月,被告人徐杰找到宜宾利源广告有限公司的杨某,虚开了三张总金额173200元的发票拿回宜宾天瑞冲抵了借款。2016年1月,被告人徐杰再次找到宜宾利源广告有限公司的杨某,虚开了二张总金额133300.7元的发票拿回宜宾天瑞冲抵了借款,宜宾天瑞财务人员贾某发现其资料不齐未进行冲抵。2016年2月,宜宾天瑞准备购买一批家电产品回馈购房户,被告人徐杰通过朋友引荐找到销售家电的成都鑫通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鑫通”)的廖某(另案处理)购买该批家电产品。廖某提供家电报价后,被告人徐杰为了侵占公司财物,遂在廖某提供的家电报价上虚增价格,并要求廖某在宜宾天瑞付款后将虚增差价部分转到其母亲周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6年3月2日、3月30日,成都鑫通分别将两批家电送到宜宾天瑞,宜宾天瑞当日付款后,廖某安排成都鑫通财务人员将被告人徐杰虚报的173200元、152111元转到了周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徐杰将侵占的上述资金用于购买轿车、归还房贷等日常开支。2016年6月24日,宜宾天瑞向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同月27日9时许,民警在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天瑞会议室将被告人徐杰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徐杰家属共计退赔宜宾天瑞公司684970.83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徐杰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杰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杰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还提出:徐杰如实供述,且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又属初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徐杰与内江天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天睿)签订劳动合同、任销售高级专员。2015年8月,被告人徐杰调到被害单位宜宾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天瑞公司,内江天睿公司系宜宾天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担任宜宾天瑞公司、内江天睿公司营销项目组销售经理、负责宜宾、内江项目营销管理工作。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徐杰以项目营销开支为由向宜宾天瑞公司财务部门多次借款共592046元,徐杰将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购买轿车等支出,并未实际用于项目营销等支出。2015年12月,为非法占有上述未实际支出的部分借款,徐杰找到宜宾利源广告有限公司的杨某以劳务费、广告服务费、广告制作费为名虚假开具了总金额为173411元的三张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价税合计金额为123411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让人拿到宜宾天瑞公司财务部门将所其所借支的173411元借款予以冲抵平帐。得逞后,徐杰又于2016年1月又虚开了2张价税合计为133300.7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次让人拿到宜宾天瑞公司财务部门欲冲抵其经手的借款。宜宾天瑞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徐杰报账资料不齐,对该133300.7元的发票未予冲抵平帐。2016年2月,宜宾天瑞公司营销项目组准备购买一批家电产品回馈购房户。徐杰找到成都鑫通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鑫通公司)销售家电的廖某(另案处理)商谈购买家电事宜。廖某向徐杰提供销售方真实报价后,为了侵占公司财物徐杰遂在廖某提供报价上虚增了家电销售价格,并要求廖某在宜宾天瑞公司付款后将虚增部分货款转到其母亲周某银行账户。2016年3月2日、3月30日,成都鑫通公司分别将两批将宜宾天瑞公司购买的家电送到。宜宾天瑞公司当日向成都鑫通公司付款后(2016年3月2日支付家电款433078元,2016年3月30日支付家电款392778元),廖某随即安排财务人员将徐杰虚增的173212.5元、152123.5元货款转账周某工商银行账户内。得款后,徐杰将上述资金用于购买轿车等。2016年6月24日宜宾天瑞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7日9时许民警在宜宾天瑞公司将徐杰抓获。归案后,徐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徐杰向宜宾天瑞公司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宜宾天瑞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劳动合同,教育事业部教育建设公司教育建设(2015)第091号文件,宜宾天瑞公司情况说明等,证实宜宾天瑞公司基本情况,与内江天瑞公司的关系,徐杰工作任职情况等。3.宜宾天瑞公司徐杰借款明细表,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收据,证实徐杰向宜宾天瑞公司借款以及借款冲账等情况。4.宜宾学府华庭营销部经理徐杰个人借支明细表,证实徐杰签字确认其向宜宾天瑞公司借支款项共计592046元,已冲账还款总额405797.17元,其中虚开发票冲账三笔、金额173411元。5.费用报销单、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2016年1月8日,营销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一张是宜宾俐源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3300.7元、一张宜宾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价税合计50000元报账,借款冲账。6.营销费用支付流程及审批表,证实徐杰经手本案的两次家电购销业务内部申请流程。7.成都鑫通公司家电工程销售记录两份、成都鑫通公司销售单两份,证实成都鑫通公司与宜宾天瑞公司于2016年3月2日、3月30日销售家电中,两次总价825856元,实际销售价格500532.6元,差价325323.4元。8.宜宾天瑞公司费用报销单、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2016年3月2日、3月30日宜宾天瑞公司向成都鑫通公司付款共计825856元。9.宜宾天瑞公司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成都鑫通公司为销售方的家电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徐杰经手的两次家电采购已向宜宾天瑞公司报销,请宜宾天瑞公司向销货方银行转账。10.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两份,证实2016年3月2日、3月30日,付款人李某两次将173200元、152111元转入周某621226××××××的工行账内,附言:鑫通汇付。1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徐杰退赔宜宾天瑞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的情况。12.证人杨某(宜宾天瑞公司营销部员工)证言,证实徐杰是宜宾天瑞公司营销部经理。他知道徐杰向公司借款30多万,徐杰用假发票去冲抵账金额共306711元。2015年12月8日,徐杰叫他拿三张宜宾俐源公司共计173411元的假发票去公司财务冲抵了173411元的借款。2016年1月,徐杰又叫他拿了两张俐源公司133300元的发票去公司财务冲抵借款,但公司财务贾某不同意。这两次共计306711元的发票是假的,因为他们公司不会一次性跟俐源公司产生那么多业务费用,也不会由营销部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去换取发票后拿回公司冲抵账,且营销部也没有这块开支。2016年2月,他们公司采购约80万元的家电回馈购房客户是由他们营销部负责的。2016年2月底3月初,徐杰已经决定向鑫通汇采购家电后才告知他在公司OA平台上跟集团总经理黄总上报采购审批表获得通过。后来,徐杰分两批购买了家电,并没有叫他去制作价格对比单。后来徐杰告诉说如果财务问起就说实话、确实没有进行价格对比。13.证人贾某(宜宾天瑞公司会计)证言,证实徐杰在宜宾天瑞公司借的款项近50万,到2016年6月28日还有二十多万没有归还。2015年12月,徐杰安排杨某拿了三张发票共计17万元和一些营销方案来冲账,因公司年底要结账,他就把这十七万借款冲了。2016年3月,徐杰又安排杨某拿了一笔13万元的金额来冲账,说还是渠道费用,但因资料不齐全,他就退给了杨某。2016年3月,徐杰说购买了一批家电赠送客户,需要他付款,后来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了对方40多万到对公账户。3月下旬,徐杰又让他支付30多万元的家电款。14.证人杨某(宜宾俐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2015年12月7日,徐杰打电话叫她帮忙开几张发票拿来冲账,金额17万多,我答应了。次日,她回公司开好发票,一张7.3411万元的广告服务费发票,一张5万元的广告服务费发票,还有一张劳务费发票,是宜宾天瑞公司支付给他们公司员工李雪睿的。事实上,这三张发票费用是没有实际产生的,也没有正常的资金流转。15.证人周某(徐杰母亲)证言,证实2016年4月,徐杰买了宝马轿车后资金比较紧张,买车家里给徐杰出了六七万,剩下的徐杰自己出的。2016年3月,她工商银行卡收到过两次陌生人的转账,每次都是十多万、共30万左右。这两笔款徐杰让她帮他收的,后来她分成几次转账给徐杰了。16.证人廖某(成都鑫通公司销售业务部主管)证言,证实2016年2月,宜宾天瑞公司的徐杰与他谈了一笔项目部一批80万左右的家电采购。徐杰要求32万的返点回扣所(即卖方把某一商品虚开很高,但他们卖方只收买方实际价格,虚增部分就转回给买方经手人),公司晓得处理;并且徐杰自己重新提供价格,要求他们按照徐杰报的价格开票。后来他们分两次把家电送到后,随即徐杰就告诉他已经付款,并让他把多余的款项转账到徐杰给他的银行卡。他与公司财务核实收款并且确实多了一部分钱后,他让财务把多余的部分份两次转账到了徐杰给的工商银行卡内(账号621226×××××),2016年3月2日转款173212.5元,3月30日转款152123.5元。17.证人廖某某(成都鑫通公司采购主管)证言与廖某证言相互印证。18.被告人徐杰人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19.户籍资料,证实徐杰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徐杰利用虚开的发票冲抵借款133300.7元;徐杰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徐杰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徐杰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中,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彬人民陪审员  周泽强人民陪审员  张 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月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