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国旺与曹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旺,曹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253号原告:余国旺,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曹月辉,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余国旺与被告曹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2017年06月05日,余国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国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余国旺负担。审判员 张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