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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国旺与曹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旺,曹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253号原告:余国旺,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曹月辉,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余国旺与被告曹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2017年06月05日,余国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国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余国旺负担。审判员  张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