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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与成青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成青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民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安康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17562232478。法定代表人:吴圣陆,系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青山,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成青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种费用18612.00元。事实和理由:1、双方当事人未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上诉人不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宜,单位对员工的正常考核是单位内部管理;3、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是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的一致意思表示;4、上诉人不存在未按时发放工资的事由;5、被上诉人系自愿离职,非上诉人原因导致被上诉人离职;6、被上诉人在2016年7月、8月未上班,故不应支付工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依法改判。成青山辩称,1、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2、学习规章制度应开员工大会,上诉人克扣工资是客观、真实的;3、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至今亦未补偿;4、上诉人未按时发放工资;5、离职原因是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6、教师是特殊工种,寒暑假的工资应发放。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不支付成青山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赔偿金、工资26712.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工龄:2012年6月4日成青山到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担任班主任兼体育老师,2016年9月3日离职。二、平均工资:成青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278.00元/月。三、离职原因:2016年9月3日,双方当事人协商2012年至2014年社保、工资未果后离职。四、社保情况: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未给成青山缴纳社会保险,在2014年以后给成青山发放了社保补贴。五、工资情况:1、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未发成青山2016年7月、8月2600.00元。2、因学生流失,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扣了成青山600.00元工资。六、成青山为农村户口。七、仲裁结果:仲裁裁决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支付成青山经济补偿9112.00元、失业保险赔偿金12600.00元、补发工资5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拖欠及克扣工资:双方对暑假工资2600.00元没有异议,予以确认。二、关于克扣工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工资。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单方作出的《关于把学生流失纳入对班主任考核通知》的规定,既未经过民主程序讨论,也未与成青山协商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该通知不能作为扣发工资的依据。同时,学生是否继续就读,是学生根据其自身情况,结合学校教育质量、环境等综合考虑的决定,学校未能举证系成青山原因导致学生流失,其扣减工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应当返还扣减的工资600.00元。三、关于经济补偿: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保,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青山于2016年9月3日与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协商未果后离职,可以认定系被迫离职。因此,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应发经济补偿。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按“谁主张,谁举证”、“谁管理,谁举证”的规则。工龄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按双方的陈述以及证据显示成青山2012年进入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工作,但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不能提供成青山入职时间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认定成青山的工龄为2012年6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因成青山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成青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278.00元,仲裁裁决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支付被告经济补偿9112.00元,予以确认。四、关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龄四年不足五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费。另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应比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赔偿予以损失。失业人员为农村户口的,按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50%享受。本地区失业保险待遇为875元/月,故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应赔偿成青山的失业保险为6300.00元(875.00元/月×12个月×120%×5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成青山经济补偿金9112.00元。二、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成青山一次性生活补助金6300.00元。三、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成青山工资3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3日离职,2016年7月、8月系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诉人应补发被上诉人2016年7月、8月工资2600.00元。关于扣减工资的问题:上诉人因学生流失,扣减被上诉人工资600.00元,但其所依据的《关于把学生流失纳入对班主任考核通知》系上诉人单方制作,未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且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系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学生流失,故上诉人应当返还扣减的工资600.00元。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上诉人主张其未给被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是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关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因此,当上诉人没有为被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上诉人依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上诉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问题:被上诉人为农业户口,系被迫离职,工龄四年不满五年,一审判决以875.00元/月计算被上诉人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正确。综上所述,上诉人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现代信息工程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