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青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147号原告: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南仁恒海河广场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郑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红,女,该公司项目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尧,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青青,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