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黎明与被申请人温小亮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黎明,温小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781民督12号申请人宋黎明,女,1966年11月17日生。被申请人温小亮,男,52岁,汉族。申请人宋黎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宋黎明称,2014年1月,在介休市南街11号3楼3-502号,被申请人因有急用向申请人借现款100000元,并打下借条。后经多次催要归还39000元,剩余61000元于2017年5月25日重新为我打下借条,口头答应剩余款项于三五天内归还,但至今未还。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温小亮给付申请人宋黎明借款人民币6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温小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宋黎明的借款人民币61000元。申请费442元,由被申请人温小亮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