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德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91号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宏彦,院长。被执行人张德坤,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吉0323刑初143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它可以执行财产等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