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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德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91号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宏彦,院长。被执行人张德坤,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吉0323刑初143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它可以执行财产等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