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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范先军与费重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先军,费重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87号原告范先军,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费重煌,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九江县人,现住瑞昌市。原告范先军诉被告费重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范先军与被告费重煌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先军负担。审判员  田大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