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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姚某1、姚某2与马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1,女,生于2003年10月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姚某2,男,生于2012年6月17日,住洛南县。法定代理人姚某3,男,生于1976年8月28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马静,女,生于1982年9月1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姚某1、姚某2与被执行人马静抚养费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某1、姚某2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马静既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马静存款17000元,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但其正哺乳幼童,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申请执行人姚某1、姚某2已领取17000元,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