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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商鹏飞与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鹏飞,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690号原告商鹏飞。被告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被告上海数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700号7幢A483室。法定代表人余贞国。原告商鹏飞与被告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墨提斯公司)、上海数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数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娴静、代理审判员陈烨、人民陪审员沈舜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墨提斯公司、数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鹏飞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于数云公司,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但实际工作对象为墨提斯公司。从2014年10月起,公司便拖欠员工工资,故原告于2015年10月底离开公司。由于两公司系关联公司,且数云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62037元及2个月的离职赔偿金10000元。被告墨提斯公司、数云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商鹏飞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墨提斯公司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拖欠的工资62037元及赔偿金10000元。仲裁庭审中,商鹏飞陈述其于2014年5月12日与数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由数云公司发放,社会保险由数云公司为其缴纳。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商鹏飞与数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驳回商鹏飞的仲裁请求。商鹏飞不服上述裁定,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商鹏飞提交了2014年至2015年银行明细,主张除标明为工资的款项外,以潘芸、数云公司的名义直接打过来的款项也是工资;2014年10月的部分工资已经发放,之后再未收到工资。庭审中,商鹏飞提交了主要技术人员列表、网络安全员证书、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复印件各一份,上述材料中记载商鹏飞的工作单位为墨提斯公司,商鹏飞据此主张其实际工作地点在墨提斯公司,与墨提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银行明细、主要技术人员列表、网络安全员证书、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商鹏飞的陈述,原告商鹏飞系与被告数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被告数云公司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原告商鹏飞自入职起便被派至被告数云公司的关联企业即被告墨提斯公司处工作;而按照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商鹏飞与被告数云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且即便两被告为关联企业,也没有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商鹏飞要求被告墨提斯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商鹏飞对被告数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理涉。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商鹏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商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陈娴静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