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良斌、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良斌,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47号申请人赵良斌,男,生于1965年11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被申请人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解放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53401212P法定代表人刘美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良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在恩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的账户资金15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良斌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赵良斌的申请。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