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郭庆功与于清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功,于清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20号原告:郭庆功,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昌,男,195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系原告之父。被告:于清江,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郭庆功与被告于清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郭庆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庆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郭庆功承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云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