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祖新、平潭县城东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新,平潭县城东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陈祖新,男,193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平潭县城东中学,住所地平潭县龙山路。法定代表人:许仲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祖新与被执行人平潭县城东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闽0128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平潭县城东中学账户注册收入40万元(存于学校出纳王某在平潭农商银行的户头中)和查封平潭县城东中学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澳前镇压龙山村的土地,土地面积为45093.4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途。由于该土地的权属性质特殊故本院暂无法处置。且经本院审查,发现平潭县城东中学的法定代表人许仲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院已将许仲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孟斯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