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926号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926号原告:蒋某某,男,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松,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某某,女,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经济周转困难,愿给予被告一段还款时间为由,而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