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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芦溪县人民法院、李波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人民法院,李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卢德铭大道。负责人苏根荣,院长。被执行人李波伟,男,汉族,1996年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芦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波伟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波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缴纳罚金的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