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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沛芳与遵化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芳,遵化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073号原告:李沛芳,男,1944年6月8日出生,工人,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姜福奎。被告:遵化市交通运输局,单位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军。委托代理人:代国田。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芳与被告遵化市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沛芳于2017年5月25日以损失赔偿数额无法确定,待评估损失数额确定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沛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沛芳负担。审判长  韩国栋审判员  王小雨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丽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