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应玮与王喜兴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应玮,王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毛应玮,男,汉族,1983年10月出生,山丹县位奇镇柳荫村一社居民,现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喜兴,男,汉族,1989年5月出生,山丹县霍城镇王庄村一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毛应玮与王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5325元、案件受理费723.12元,申请执行费88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1925元、案件受理费723.12元,申请执行费88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