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代芝与被申请人刘春艳、姜雄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代芝,刘春艳,姜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14号申请人:陈代芝,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刘春艳,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姜雄,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人陈代芝与被申请人刘春艳、姜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代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春艳所有的别克牌号牌号码为湘x**的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春艳所有的别克牌号牌号码为湘x**的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该车辆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和其他处分所有权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唐军武审 判 员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刘嘉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黔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