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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朝群、张传琴、李可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群,张传琴,李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方秀芬,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朝群,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传琴,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可营,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朝群、张传琴、李可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