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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雪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雪君,男,1987年7月12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兰雪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网吧内,趁失主刘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P7手机盗走,销赃获款80元。2017年3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兰雪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网吧内,趁失主王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iphone6s手机盗走。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2774元。2017年3月27日,兰雪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iphone6s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兰雪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兰雪君对此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兰雪君所判前罪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2017年3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尚余二个月未执行。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兰雪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雪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兰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退赔失主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