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王某1,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6228480030453202019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6228480030453202019账户存款至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桂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