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游某某窝藏、包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汉族,家住高安市。2015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游某某,外号“刚刚”,男,汉族,住丰城市。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撤销原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2012年3月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住丰城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日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窝藏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聂建萍人民陪审员 许汉阳人民陪审员 谢华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