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8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浙、魏双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浙,魏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282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思妍、王锡山,均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浙,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魏双红,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浙、魏双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浙、魏双红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87674.9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11月19日利息9216.24元、罚息12845.19元;逾期利息自次日起以96891.16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浙、魏双红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及公告费1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月20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8282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