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宝坤与徐全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坤,徐全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717号原告:孙宝坤,男,1954年5月1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全修,男,1953年11月3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宝坤与被告徐全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孙宝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宝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孙宝坤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