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龚月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龚月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564号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中江县南华镇栖妙路18-2号经营人:钟碧琼,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中江分所律师。被告:龚月明,男。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龚月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洛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