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兰国有与被告王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国有,王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民初2244号原告:兰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宝丽。被告:王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齐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盟。原告兰国有与被告王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国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宝丽、被告王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国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252.43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8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交通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6日16时许,原告在沈阳市华山路附近被被告王伟驾驶的辽AJV7**汽车撞伤,经交警认定为被告全责。原告事故当天被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左足背大面积重度碾挫撕脱伤,左足1-3趾不全离断,第4、5趾趾骨骨折,最后导致左足二趾缺失。原告于2016年11月份起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诉求前期费用得到支持。现原告后期治疗结束,望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伟辩称,肇事属实,事故发生时车辆由我驾驶,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诉讼费我同意承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他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已按照之前判决赔偿原告70776.5元,医疗费应提供正规票据原件,按医保标准赔付。误工费根据原告合理住院天数和诊断休假天数应提供受伤人员受伤前三个月工资条、劳动合同、收入减少证明,如超过纳税起征点,应提交纳税凭证,否则我司只能按照后果性质标准进行赔付。护理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和护理等级应提供护理人员三个月工资条、劳动合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合理住院天数按每天50元标准赔偿。交通费,赔偿住院期间的公共交通费每天30元。诉讼费我司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6日16时15分,被告王伟驾驶辽AJV7**号车辆行驶至皇姑区华山路时,与行人原告兰国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前期因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辽0105民初97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6年8月29日,原告至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西医诊断为趾骨骨折,中医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证)。原告住院8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另查,辽AJV7**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伟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兰国有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王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及不在承保范围部分,应由实际侵权人即被告王伟承担。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9252.43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按每日100元计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10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原告虽未提供护理费用发生的相关证据,但原告主张的每日100元护理费未超出上年度辽宁省居民服务业标准每日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护理等级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8100元。4、误工费。原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事故发生前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原告按住院期间每天100元主张,不超过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误工费为8100元。5、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虽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用,本院酌定为350元。上述本院确定的各项费用,均在被告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及赔偿限额内,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兰国有医疗费19252.43元;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兰国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费8100元;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兰国有护理费8100元;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兰国有误工费8100元;五、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兰国有交通费350元;六、驳回原告兰国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勤思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