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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753号原告:贾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施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城路757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