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陈林、刘更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陈林,刘更新,张红玫,刘潇楠,刘秀霞,天津市河西区胜家旅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陈林,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更新,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玫,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海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潇楠,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汇丰银行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刘秀霞,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胜家旅馆,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号1门301-316、401-416、501-516。法定代表人:李陈林。上诉人李陈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更新、张红玫、刘潇楠、原审被告刘秀霞、天津市河西区胜家旅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3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陈林于2017年5月27日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陈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陈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