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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西安贤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西安贤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163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刘中波,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贤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凯创国际1号楼8层08号。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与被告西安贤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申请撤诉的意思��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璐打印:扈艳红校对:徐楠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