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祖高,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吴江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工业园区红花套镇周家河村。法定代表人赵祖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祖高,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法定代表人赵祖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宏发公司)、赵祖高、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宜都清江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拍卖被其质押在被执行人宏发公司厂区内的仓库里并由宏发公司所有的现由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管理的12950吨牛皮纸张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已被质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现由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管理的12950吨牛皮纸张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