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亭信用社与公雅芹、王振江、程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亭信用社,公雅芹,王振江,程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亭信用社。被执行人公雅芹、王振江、程伟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0)威环商初字第97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款项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威环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7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