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秦茂伟与谭清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茂伟,谭清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387号原告秦茂伟,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明,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清禄,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兵,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告秦茂伟与被告谭清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茂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涂旺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