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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993韩宝龙与杜文飞、许继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龙,杜文飞,许继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993号申请执行人韩宝龙,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杜文飞,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许继广,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韩宝龙与被执行人杜文飞、许继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郑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宝龙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文飞、许继广给付人民币207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法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文飞、许继广银行存款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文飞、许继广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7年1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许继广家中进行传唤,并当场搜查了被执行人许继广的住处,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继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2017年6月5日,因被执行人许继广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再次将被执行人许继广传唤到庭,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拘留被执行人许继广。7、2017年6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文飞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杜文飞长期下落不明,故暂未执行。8、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杜文飞、许继广,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杜文飞、许继广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100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杜文飞、许继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宝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响代理审判员  徐强强代理审判员  葛新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