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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岳轩、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岳轩,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02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吴凤焕,女,1986年7月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系原告之母。被告:岳轩,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施汉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岳轩、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