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岳轩、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岳轩,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02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吴凤焕,女,1986年7月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系原告之母。被告:岳轩,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施汉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岳轩、sm广场(淄博)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