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桂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北海华盈蒸压加气砼砌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桂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北海华盈蒸压加气砼砌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桂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339号。法定代表人:覃惠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华盈蒸压加气砼砌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跃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8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北海华盈蒸压加气砼砌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海华盈蒸压加气砼砌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规格型号为LG45D手动档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及规格型号为7BKS20-B4214钟罩式砖块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