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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1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刘飞、张士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张士堂,张瑞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张士堂,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张瑞怀(曾用名张雷),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费执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士堂的存款12万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闵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