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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洪保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保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817号被拘留人:王洪保公民身份号码:×××267X本院在执行三门县炜晨橡塑有限公司与临海市鸿丰塑业有限公司(2017)浙1022执8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洪保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