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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弯社区德通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弯社区德通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终2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朝阳街1号11栋1层22号。法定代表人:章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弯社区德通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肖明勇,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上诉人成都市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宜公司)与被上诉人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弯社区德通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美佳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美佳宜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美佳宜公司与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德通心愿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履行。2.青白江区大弯社区已指定由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德通心愿城”小区进行代管,至今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美佳宜公司与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德通心愿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依据事实和合同法的规定是能够得到履行的;二、一审法院对美佳宜公司主张的投标费6000元、工资34100元、开办费40380元、定金44452.8元等损失赔偿不予支持明显不当。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调查的对象与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长期有往来,具有利害关系。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答辩认为,合同是上一届业委会签订的,且业委会成员都辞职了,请求依法判决。美佳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美佳宜公司与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7月24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效并履行合同义务;2.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赔偿美佳宜公司投标费6000元、工资34100元、开办费40380元、违约金44452.8元,自2016年8月1日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赔偿美佳宜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0000元直到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美佳宜公司办理移交物业管理工作时止;3.诉讼费由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通过协议招标的方式与美佳宜公司签订了《德通心愿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美佳宜公司对“德通心愿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在小区部分业主反对的情况下,美佳宜公司未能依约进入“德通心愿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大弯社区指定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德通心愿城”小区代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同时查明,美佳宜公司、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七项约定,“整改要求:乙方垫资先进行整改,按照甲方提出规划整改,主大门安装门禁系统,业主进出刷卡,左右大门安装道闸门,汽车、非机动车出入通道,实行封闭式管理……”2016年7月26日,美佳宜公司与成都全舜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德通心愿城弱电系统工程合同》,约定由成都全舜达科技有限公司就“德通心愿城”小区弱电系统、通道管理系统、大门门禁系统、刀片网进行施工建设,工程造价为148176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工程总额的30%即44462.8元的设备定金,工程结束验收合格2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60%即88905.6元,剩余工程款总额10%及14817.6元待质保期满后1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因美佳宜公司未能如期进入“德通心愿城“小区,美佳宜公司与成都全舜达科技有限公司尚就合同履行及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合同、询问笔录等。一审法院认为,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虽然通过协议招标的方式与美佳宜公司签订有《德通心愿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美佳宜公司对“德通心愿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在小区部分业主反对的情况下,青白江区大弯社区便指定由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德通心愿城”小区进行代管至今,因此,美佳宜公司、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在事实上已不能履行,故对于美佳宜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美佳宜公司主张的投标费6000元的诉请,因美佳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美佳宜公司主张的工资34100元的诉请,因美佳宜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工资表上的员工均是为“德通心愿城”小区专门招聘,且美佳宜公司所述相关人员也未实际进入“德通心愿城”小区工作,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美佳宜公司主张的开办费40380元的诉请,首先美佳宜公司并未能证明相关物品均是为“德通心愿城“小区入场所购买,其次即使美佳宜公司为进入“德通心愿城”购买了所述全部物品,在确定无法入场后,其所购物品仍可继续使用,并不会因无法入场造成了物品的毁损,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美佳宜公司主张的设备定金44452.8元的诉请,因美佳宜公司与成都全舜达科技有限公司还在就合同履行及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具体损失尚未确定,故原审法院暂不予处理,待双方就合同履行及赔偿问题处理完毕后美佳宜公司可再行主张;关于美佳宜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20000元每月的诉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驳回美佳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美佳宜公司负担。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两点,现分别评议如下:一、美佳宜公司与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否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欠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案涉小区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美佳宜公司作为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且过半数通过。美佳宜公司陈述其与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通过协议招标程序,未举证证明经过了业主共同决定程序。美佳宜公司以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依据。二、心愿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否向美佳宜公司赔偿相关费用。一审判决对该问题已经作详细阐述,本院不予赘述。综上所述,美佳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98.66元,由美佳宜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奕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