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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玮辰与梁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玮辰,梁润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7931号原告:何玮辰,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晋,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润贤,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何玮辰与被告梁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玮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何玮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玮辰撤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玮辰负担。审判员  王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