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玮辰与梁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玮辰,梁润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7931号原告:何玮辰,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晋,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润贤,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何玮辰与被告梁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玮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何玮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玮辰撤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玮辰负担。审判员 王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