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640号原告:刘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张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焕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