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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640号原告:刘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张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焕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