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平县大羊镇马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董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大羊镇马寨村村民委员会,董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628号原告:东平县大羊镇马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某,住所地:东平县。被告:董某某,男,成年人,住东平县。原告东平县大羊镇马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东平县大羊镇马寨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平县大羊镇马寨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东平县大羊镇马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井立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